当前文娱产业最火热的业务当属IP开发,涵盖IP的数字化、视听化、实体化等多维度业务方向,生产了大量有声书、游戏、影视节目、潮流玩具、主题公园等多个类别的衍生产品及服务。
重大发现IP开发京东白条无损自套的方法

IP开发的吸金能力有多强?

从IP的生产、发掘、改编、制作到推向市场的过程,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经济链条。IP衍生品消费市场的火热程度,在企业年报中均有体现。

阿里影业21/22年中期财报显示,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六个月内阿里影业IP衍生及商业化收入达229,538千元人民币。

泡泡玛 2021年财报截图

2020年,泡泡玛特异军突起走向港股IPO之路,据其2021年财报显示,2021年潮流玩具销售收益总计4,490,651千元人民币。

泡泡玛特手握IP,利用实体售货机轻巧便利、可以遍地开花的特点迅速占据线下商场、地铁站等人流量大的地点,并借助在大型商场开设实体店+线上销售的模式,形成多点开花的吸金能力,将国内盲盒消费引向峰值。同时还吸引了52toys、锦鲤拿趣、名创优品等品牌加入盲盒开发的行列

足以见得,IP开发具有持续强劲的吸金能力,在文娱产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愈发重要。

版权链路不清的潜在风险

版权链路也即版权授权链路。一条完整的版权链路应当起始于原始著作权人,经过原始著作权人向外授权,再由被授权人将相应权利一层一层地转授给下游主体。

因此,通常情况下有意获得授权的主体往往不会仅请求著作权人授予某项著作权,而是会 同时请求授予该项权利的转授权权利。 因为,转授权权利意味着如果这家公司不打算继续开发,那么也可以将权利转授给其他第三方并从中获取授权费用或分成,避免了花钱购买IP但无法从IP开发中获利的困局。这亦是形成版权授权链路的主要原因。

举个例子来说,B公司认为某小说《一棵大树》改编成电影有可能获得高票房,于是从作者A处获得小说的改编权及其转授权。

一段时间后,B公司经过评估认为开发成本过高而终止开发,此时由于其获得了改编权的转授权,则可以将电影改编权转授给C公司。

同样,如果C公司也获得了转授权,那么还可以转授给D公司,只要条件允许这条链路可以一直延续下去。

通过“授权+转授权”的路径,几乎每一环节上的权利人都能够从转授权中获得经济利益。但同时也就使得一些作品的版权链路异常复杂,容易出现 上游权利范围与下游权利范围不一致的情况,给IP开发造成较大风险。 主要表现为:

1.再次转授权是否需要原著作权人同意?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沿用前例,在合同约定相对简单的情况下,如果在著作权人A与B公司的许可使用合同中,除了授予B公司电影改编权及其转授权权利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特殊约定(例如,转授权权利一次用尽,也即B公司可以转授给C公司,但是C公司不能再转授给D公司;或者转授权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