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区疾控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来(返)普货运车辆管控的公告》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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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委防疫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区防疫工作实际,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来(返)普货运车辆管控的公告》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来(返)普货运车辆及人员管控

1.我区在本辖区道路设立交通检查站(皮长高速普兰店检查站、皮长高速皮口西检查站、鹤大高速城子坦检查站、黑大线五里台检查站、黑大线二道岭检查站、盖亮线虫王庙检查站、鹤大线南曲检查站),对所有进出货运车辆驾乘人员进行疫情查验。

2.所有来(返)我区货运车辆及人员须提前24小时向目的地所在街道、企业(单位)报备(报备证明模板见附件),并将司机姓名、同乘人员、卡、码、核酸证明等信息,由属地街道横传给区交通防控检查站。同时街道和接收单位要主动向其告知我区相关防疫政策。

(1)对能够按要求实施报备,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省内24小时,省外48小时)、卡码双验无14天内域外重点地区旅居史的驾乘人员,抵普后24小时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在我区域内活动。

(2)对能够按要求实施报备、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省内24小时,省外48小时)、卡码双验有14天内域外重点关注地区旅居史的驾乘人员进行管控,检查站工作人员要主动与属地街道工作人员对接确认,粘贴封条后放行,由其所属街道落实“点对点”要求,实行闭环管理的管控措施。

(3)对能够按要求实施报备、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省内24小时,省外48小时)、卡码双验有14天内域外重点管控地区旅居史的驾乘人员进行管控,禁止驾乘人员离开车辆,立即对驾乘人员进行管控,与属地街道进行闭环集中隔离。

(4)对不能够提供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省内24小时,省外48小时)的货运车辆驾乘人员一律予以劝返。

3、非重点关注和管控地区的货运车辆(不含大连市各区(市)县货运车辆),检查站粘贴封条,如果卸货后当即离开的,封条完好,按规定放行,全程由接收单位负责监管。

4、全面落实货车司机、接收单位、属地街道的责任,货运司机是第一责任人,严格自我管理;接收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全程管控货运司机。属地街道落实管控措施,设专人负责通过高速来(返)人员审批工作,要严格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离普人员一律不予审批。